- 寫作比賽/2017媽祖徵文比賽比賽
- 最高獎項: TWD $30000, 總獎金: TWD $244000
- 投稿截止: 2017-05-31 18:13
一、活動主旨:
鼓勵創作,以文學呈現臺灣信仰豐富的面向與最美的人文風景。
二、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晴光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三、徵選類別及參賽資格:
(一)徵文文體為散文:字數1,500~2,00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作品名稱不列入字數)。
(二)投稿題材:以媽祖信仰為主題的散文(不限區域、年代),例如參與遶境、參拜、祈願等相關之經驗,題目自訂。
(三)參賽報名資格:徵稿對象不拘(年齡不限,亦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惟須以中文繁體字創作),本局及承辦單位所屬員工及三等親(含)以內親屬不得參加。
(四)每人限投1篇,參選作品應不曾在任何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已編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一稿兩投。
(五)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或獎狀),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四、報名方式:
(一)請由活動2017媽祖徵文比賽網站(http://mymazu.tw/)或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連結下載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及相關資料,請一律以掛號方式,郵寄至「22099 板橋江翠郵局第108號信箱 2017媽祖徵文比賽徵選委員會收」。
(三)參賽作品以電腦繕打者,內文新細明體14號,固定行高25pt,直式橫書,以A4規格紙張雙面列印,編列頁碼,長邊裝訂。以手寫投稿者,請以標準稿紙書寫並編列頁碼。投稿請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四)補件程序:參賽者如須補繳紙本文件(如報名表、身分證明影本等),承辦單位得以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已送達。參賽者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承辦單位通知。參賽者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以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22099 板橋江翠郵局第108號信箱 2017媽祖徵文比賽徵選委員會」,並於信封上註明「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將告知參賽者)補齊,逾時即視為無效投稿。
(五)投稿後作品恕不予抽換或變更。
五、收件截止日期:
自106年3月20起至106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評選:
(一)參賽資格審查:依據徵文辦法審定。
(二)參賽作品審查:聘請專家學者、作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若評審委員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調整錄取名額。
七、獎勵辦法: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頒贈獎狀乙紙。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頒贈獎狀乙紙。
優 等(8名),獎金新臺幣8仟元,頒贈獎狀乙紙。
佳 作(16名),獎金新臺幣5仟元,頒贈獎狀乙紙。
八、公布日期:
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布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九、出版:
得獎作品結集出版專書,將致贈得獎者每人5冊(除獎金外,專書出版時不再另外支付版稅給得獎者)。
十、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本局於該著作存續期間,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參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不列入評選。
(三)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四)參賽作品如字數不符規定、參賽者資格不符規定、偽造資格證明、字跡(體)潦草或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作品將不予評審。
(五)參賽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座(或獎狀)、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六)得獎作品如有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若因作品抄襲致本局名譽受損,本局得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參賽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八)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辦法,報名時已詳讀所有規定。
(九)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價值若超過新臺幣1,000元,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獎金或給與價值總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不含20,00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代扣10%稅額;非中華民國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稅額。得獎者須依規定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若得獎者經通知拒絕繳納代扣稅額,視為得獎者放棄得獎權益,亦不再進行得獎名單遞補。
(十)本簡章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並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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